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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早期療育機構辦理日間收托學齡前幼兒團體平安保險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早期療育機構辦理日間收托學齡前幼兒團體平安保險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3313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兒字

1030016718號發布,並自10311日生效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二、目的:保障進入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日間托育學齡前(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幼兒,使其與一般進入幼兒園之幼兒享有平等之保險權,保障其就學權益,落實本局推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措施。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補助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為本市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日間托育學齡前(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幼兒。

 

五、補助費用標準:每名幼兒補助團體平安保險費用,一年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整。

 

六、保險內容:給付項目應含醫療及意外傷害等費用。

 

七、申請方式:當年度費用之申請,由本市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於當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收托學生名冊(含收托起迄及個人基本資料)。

     ()補助對象之(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補助對象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當年度團體平安保險單影本。

     ()機構立案證書影本。

     ()領據及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文件。

 

八、審查及核撥: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局會計程序,逕撥指定之帳戶內;不符合申請資格或缺相關文件者,由本局逕予函覆退件或補件。

 

九、溢領款追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已補助者,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一)不具本計畫規定之補助資格。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提出文件。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重複請領者。

 

十、經費來源: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