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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1.中華民國1001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100003511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1225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17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101057428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1718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3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1020201154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02315日生效 

 

 

1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

         服務及公益勸募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遊

         民輔導庇護及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運作管理等事項。

       三、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

         機構之監督及輔導、高齡社會福利政策、施政計畫之

         規劃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

         助、災害救助、國民年金保險、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

         管理及運用、以工代賑及平價住宅管理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

         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六、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性別平權倡導、婦女及兒童

         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

         輔導等事項。

       七、秘書室:法制、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文書

         、印信、檔案、資訊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等事項。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條  

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仁愛之家、照顧服務管理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9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