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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替代役社會役役男管理規定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替代役社會役役男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01723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工字

1010612280號函訂定,並自991225日生效 

 

 

一、依據:依據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訂定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適用單位:

(一)本規定所稱服勤單位為本局各科室,本規定適用之;服勤單位分派社會役役男至外單位擔任輔助勤務時,由各服勤處所自行負責管理。

(二)本規定適用如發生疑議時,應提由會議研商,如仍無法解決時,報請主管機關釋示之。

 

三、勤務規定:

(一)執勤規定:

   1.執勤時間:配合市府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每日八小時。

   2.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彈性上勤;下午一時三十分開始上勤;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彈性下勤。

   3.上午上勤、下午上勤及下午下勤,應依規定簽到退,不得委託或代人簽到退,如有遲到、早退或缺勤等情事者,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1)遲到:服勤時間開始後十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須於當日自動延長服勤時數。

     (2)早退:下班時間前十分以內提早下班者為早退。須於隔日自動延長服勤時間。

     (3)缺勤:役男未經請假或假滿未辦理續假,而擅自不到勤者,以擅離職役論。

     (4)遲到或早退超過十分鐘且未達一小時者,罰勤一小時;一小時以上以擅離職役論。

     (5)代簽到、退者,當事人及代簽者均禁足半日,再犯者加重處罰。

     (6)役男若因偶發事件而遲到、早退者,應事先以電話告知業務承辦人員,經核准後,以請假規定處理。

   4.每月最後一個執勤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為役男運動時間,由業務承辦人帶隊所有役男作跑步等運動。

(二)服裝儀容規定:

   1.上班服裝:役男執行勤務時應著替代役制服。

     (1)上勤時均需依規定穿著替代役制服、皮鞋,制服上衣需縫上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替代役管理幹部需縫上管理幹部名條。

     (2)若因業務需要辦理活動,需著制服時,則需依業務單位規定著制服。

   2.儀容:

     (1)役男不得蓄長髮、染髮及留鬍鬚。

     (2)役男值勤時間不得配戴耳環。

   3.役男未依規定穿著替代役制服、著其他奇裝異服,或不符合服儀容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或禁足。

(三)延長服勤時間規定:

   1.下午六時起,因業務需要並經服勤科室主管同意加班者,得依加班規定之程序辦理加班。

   2.役男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勤時間時,於發生日前一日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服勤科室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核准後始得加班。

   3.加班完成後,依實際加班時數,填寫加班單登錄實際加班時數及起迄時間,並經業務承辦人員及服勤科室主管核章後,始得生效。

   4.加班生效後,由役男管理幹部統一登錄役男加班時數累計,並於三個月內補休完畢。

(四)公出規定:

   1.役男因公外出,則由業務主管單位統一登錄。

   2.外出登記簿上,應詳細填外出事由、時間、地點及返回時間,並交由服勤科室主管核准同意,始得外出。

   3.役男若無故外出,且無告知服勤科室主管,則以擅離職役論。

 

四、請休假規定:

(一)休假規定:依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替代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及週休。

(二)請假規定:

   1.請假需於事前填寫假單,交由業務承辦人員及服勤科室主管核章准假後,方得請假。

     (1) 病假需於事後附上醫生證明,病假方得生效,否則視同未請假,以擅離職役論。

     (2)事假需於事前請假,並於事假事實發生十日內補勤事假時數,事假補勤需於退役前十日內補班完畢。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3)加班補休需於加班後三個月內補休完畢,並附加班證明單於假單後。

     (4)婚假:依內政部規定核定婚假日數。

     (5)陪產假:依內政部規定核定陪產假日數。

     (6)喪假:依內政部規定核定喪假日數。

     (7)公假:由用人單位主管派任公務活動或訓練,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考試、依法之各項投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始得申請公假,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於假單後。

   2.因公出差不得再報加班登記補休。

 

五、出差規定:

(一)役男因業務需要,派任公差,需於出差前填具出差派遣單,送業務承辦人員及服勤科室主管蓋章核准,並於簽到退卡上註明當日派遣公差。

(二)出差完畢,應於十五日內詳實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旅費證明冊,連同有關證明收據,據實報請出差旅費(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辦理)。

(三)出差旅費及各項誤餐費,須依實際花費報支,不得浮濫報支,如浮報或以不實單據結報出差旅費,經查證屬實,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究辦。

 

六、勤務工作內容:

(一)專案(個別)性勤務工作:

   1.協助本局各科電話接聽、諮詢及轉接服務。

   2.依役男個人專長,協助社會工作員或同仁相關工作。

   3.協助辦理各科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4.協助陪同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接送個案返家及出庭服務。

   5.協助採買、補(發)貨事宜。

   6.協助各科分配、交辦工作項目。

(二)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3.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4.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5.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三)分派至各科室之役男之勤務內容,得視各科業務需求調整,由各科

   自行指派役男勤務工作項目,惟不得違反替代役法令之輔助性原則

   。

 

七、住宿規定:

(一)住宿地點:本局社會役男於服勤期間需住宿於本局安排之住宿處所;但因家庭因素服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二)備勤規定:

   1.備勤時間:每日執勤用餐後至翌日執勤前(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為備勤時間,備勤時間應於住宿處所內休息待命。

   2.因科室需要延長服勤時間,最晚應於當日下午十時前返回住宿處所。

   3.遇假日休假,則於收假當日下午十時返回住宿處所,並由住宿處所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於下午十時施予點名,若逾時未歸,遲到一小時以內者,罰勤一小時;一小時以上未達二小時者,依時數加倍罰勤或禁足;二小時以上比照擅離職役處罰。

   4.備勤時間若遇事需外出,應先報經役男業務承辦人員、役男管理幹部或住宿處所管理人員核准,且外出時間不可超過三小時為限,始得外出;未經核准私自外出者,以擅離職役論。

(三)寢務規定:

   1.役男住所應有定位,役男於本局指定之房間住宿,不得隨意調換。

   2.寢室內物件務必保持整齊、清潔,應用物件須有定位,寢室內物品請勿擅自移動或任意破壞,設施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之責,若有人為毀損,需負賠償責任並照價賠償。

   3.床單、拖鞋、盥洗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應依規定放置於適當位置,請勿隨意棄置,內務擺設應隨時整理並保持整齊。

   4.注意用電安全,勿私自裝用各種電器用品及在室內另裝插座。

   5.離開寢室及就寢時,必須關燈,如有使用冷氣、電視、電腦等電器用品,離開寢室時亦須關閉電源,以節約能源。

   6.為維護公共道德,寢室內及公共領域嚴禁大聲喧嘩。

   7.夜晚及起床前,請勿高聲談笑,若於走廊行走時腳步須放輕,應避免聲響影響其他人。

   8.於公共空間行動,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不可打赤膊。

   9.寢室內嚴禁打牌、賭博、抽菸、喝酒、嚼檳榔及其他不良行為等情事。

   10.寢室內請勿留宿外賓及女性友人,經住宿處所管理單位舉報,則由本局予以記過處分。

   11.寢室內用品之維修,可逕洽住宿處所人員維修。

(四)本局承辦人員不定期至役男住宿處所檢查,違反規定者依規定處分。

 

八、膳食規定:

  本局不提供役男膳食。役男之膳食費每月由役政署直接撥入役男郵局帳戶,由役男自行辦理。

 

九、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