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保障婦女權益,開發婦女潛能,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落實婦女保護、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二)督促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執行婦女福利與權益及性別平等之政策、 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
(三)督促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結合產業界、企業、學術界、民間機構、團體等,共同推動與促進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
(四)其他重大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議題之研擬、協調、諮詢及改進措施之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其中府外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一)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人事處、主計處、法制處、性別平等辦公室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推動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不利處境性別代表三人到五人。四、本會會議列席機關(單位)與人員如下:
(一)機關(單位)之首長(主管)為委員者,應派員代表列席。
(二)文化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交通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局、觀光旅遊局等,應派員代表列席。
(三)本會會議得依所涉議題,指派或邀請本府機關(單位)、社會專業人 士及推動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相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應依權益業務分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 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環境」、「健康、醫療與照顧」及「人口、 婚姻與家庭」等六組分工小組,由府外委員擔任各組組長,並由相關機關
(單位)負責幕僚作業。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組至數組。
各分工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組所屬業務相關單位工作計畫及執行事項進行討論。
(二)各組主責議題形塑意見向本會提出提案。
(三)針對該組相關主題邀請業務單位進行專題報告。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局辦理之。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代表出席;代表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