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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3714 日府法規字第103065840A號令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如附表。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費用: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未滿一歲之兒童。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低收入戶。

五、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之免費對象。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4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類別

票價

備註

兒童票

七十

一、    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一百

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成人票

六十

一般成人。

優惠票

三十五

一、    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五十

一、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須出示證明文件。

團體票

四十二

本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一、    預約者最遲於參觀日七日前辦妥預約手續。

二、    入館後,統一收費並開立收據。

六十

外縣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備註:寒暑假期間優惠票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