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3年7月14 日府法規字第103065840A號令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費用: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未滿一歲之兒童。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低收入戶。
五、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之免費對象。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 類別 | 票價 | 備註 |
一 | 兒童票 | 七十 | 一、 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
一百 | 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
二 | 成人票 | 六十 | 一般成人。 |
三 | 優惠票 | 三十五 | 一、 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
五十 | 一、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須出示證明文件。 |
四 | 團體票 | 四十二 | 本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 一、 預約者最遲於參觀日七日前辦妥預約手續。 二、 入館後,統一收費並開立收據。 |
六十 | 外縣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
備註:寒暑假期間優惠票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