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復康巴士服務辦法
1.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10404150A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 102年5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20375276A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41131380A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為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及短暫性行動不便民眾之交通運輸服務,以提供其就醫、社會參與等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復康巴士接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對象與優先順序、服務範圍、時段、申請期限及受理申訴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四 條 本服務項目:
一、小型復康巴士:就醫或社會參與。
二、中型復康士:休閒旅遊、會議或集會等集體性活動。
第 五 條 本服務小型復康巴士最高搭乘二輛輪椅;中型復康巴士乘載數九人及搭載四輛輪椅。
第 六 條 本服務計費方式小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一:中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二。
第 七 條 首次申請本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小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六個月內醫生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檢具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中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及活動之相關文件。
(二)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一者,其相關資料影本。
第 八 條 已申請本服務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扣點載計並取消當日服務:
一、於用車當日取消服務,未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其他服務對象權益,扣計一點。
二、預定用車時間十五分鐘後,未抵達申請地點候車,經司機電話聯繫後,不能立即抵達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後續服務班次,扣計一點。
前項扣點累計達五點者,自翌日起十四日內停止其申請服務。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收費項目 | 計費方式 |
一 | 一般戶搭乘者 | 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二 | 一般戶共乘者 | 共乘趟次全程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六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由搭乘者各自負擔。 |
三 | 一人陪同搭乘者 | 免費。 |
四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週搭乘六次單趟以內者 | 每人每單趟加收新臺幣五十元整。 |
五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週搭乘六次單趟以內者 | 免費。 |
六 | 就醫者,起點或迄點位於本市偏遠地區(南化區、左鎮區、楠西區、龍崎區) | 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六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七 | 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六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依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若有免收通行費配套方案,先執行配套方案結束後再行收費)。 |
八 | 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搭乘者 | 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全額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九 | 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共乘者 | 共乘趟次全程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二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由搭乘者各自負擔。 |
備註 | 一、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依稅務單位核准日為生效基準,補繳乘車費用之差額。 二、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因免稅條件變更而取消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稅務單位核准日為生效基準,溢繳乘車費用採申請制辦理差額之退款。 三、若為第一次乘車民眾於免徵使用牌照稅系統尚未更新前乘車,將於乘車時先收取本市計程車費率全額收費,若系統更新後為未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將退溢繳乘車費。 四、民眾若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享有免徵牌照稅者,乘車收費方式以該民眾最佳利益考量為原則。 |
附表二
收費項目 | 計費方式 |
一 | 服務範圍 | 本市、高雄市、嘉義縣或嘉義市 | 一日新臺幣三千元,半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
本市、高雄市、嘉義縣及嘉義市以外之縣市 | 一日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
二 | 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與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活動或教育宣導 | 免費。 |
備註 | 一、下列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一)停車費、行駛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若有免收通行費配套方案,先執行配套方案結束後再行收費)及乘車者之平安保險費。 (二)司機在本市以外之縣市過夜之食宿。 二、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一日計;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半日計。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彈性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