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身字
第1020166650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身字
第103014256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須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始得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三、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項目包括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電池及磁鐵。
四、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託書。
(四)未向本局申請人工電子耳補助者,初次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需檢附由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之診斷書,以證明植入手術已滿三年,第二次(含)申請者可免附診斷書。
五、每人每二年最高補助低收入戶八千元、中低收入戶六千元、一般戶四千元,十二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一年申請補助一次,各項耗材需同批以一次申請為限。但當年度非植入人工電子耳之另一耳已申請助聽器補助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