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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受贈捐款捐物處理要點

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受贈捐款捐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89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身字

1010624784號函訂定,並自101515日生效

 

 

一、為有效管理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以下簡稱本家)接受外界捐助之捐款及捐物,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落實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並責信於捐助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捐款捐物,指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捐助之現金或物品,包括支票、匯款、衣物、日常用品、食品、醫療器材、設備等財物。

 

三、捐款捐物之用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款:凡外界捐贈之現金,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使用。無指定用途時則使用於本家服務使用者之伙食加菜金、急難救助金、年節慰問金、醫療護理用品、節慶活動、休閒育樂活動、油料費、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或其他福利事項等。

(二)捐物:供本家服務使用者使用或作為其他福利活動之用。

   捐款捐物之用途均以促進本家業務執行為限。

 

四、接受之捐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用途為伙食加菜金、年節慰問金及急難救助金者,應存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代收款專戶存儲,依其指定用途使用,以代收款方式處理。

(二)捐款須於當日由本家社工組承辦人員開立證明文件予捐款人,並存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代收款專戶,以代收款方式辦理。接收捐款時遇銀行關帳或例假日,應於次日或假日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存入。

 

五、接受之捐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捐物應開立證明文件送交捐贈人收執,證明文件僅須載明受贈財物名稱、數量。

(二)捐物除依捐贈者之意願處理外,其餘均由本家社工組按性質及數量統籌分配,妥善運用。

(三)捐物不具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用途,得具函敘明理由婉謝捐贈人。

 

六、本家接受之捐款或捐物,應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陳報上級機關備查,並辦理公開徵信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