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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22日府社工字第1110308866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保障本市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除主管機關外,依法規主管進用單位之本府一級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工作人員:本市公私部門執行社會福利法規所定社政業務之社工人員。

(二)進用單位:本市進用社工人員之公立機關、學校、醫院及私立事業單位。

(三)人身安全危害事件:指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財產損失、身體攻擊、性暴力、恐嚇、妨害名譽、非理性陳情行為或其他威脅等直接或間接危害其本人或家屬之人身安全或財產損失之事件。

(四)重大危害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工作場所或進用單位發生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危害事件致死、重傷或一個月內發生二起以上傷害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人身安全危害事件,經三家以上媒體報導,或具有爭議性之新聞事件。

 

四、進用單位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場所應符合下列人身安全之規劃設計: 

(一)依工作環境及職務性質,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執行、檢查及推動辦公場所安全維護事項。

(二)加強辦公場所門禁管理,並視需要增派(僱)安全維護人員;有異常徵候時,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三)服務櫃檯(洽公區)、會談室等面談場所之高風險區域,必要時得裝設監視錄影(音)設備、緊急按鈕及特定電話設定錄音等配備。

(四)停車場或出入口動線,視需要加裝照明、監視錄影(音)及緊急按鈕設備。

(五)與警察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單位加強巡邏。

 

五、進用單位對於聘僱之社工人員應提供下列事項:

(一)促使社工人員參加人身安全教育訓練,加強培育危機意識與應變能力。

(二)執行職務所需之防狼噴霧器、警報器、密錄器、高音哨子、隨身手電筒、行車紀錄器、GPS定位公務手機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配備。

(三)依社工人員需要提供心理諮商、法律訴訟、員工協助方案等支持性服務方案。

(四)其他執行職務可能引起人身安全危害事件之必要預防及保護措施。

 

六、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進用單位應為下列處置:

(一)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

(二)經社工人員通報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者,採取避免危害發生之保護措施及協助。

 

七、社工人員發生人身安全危害事件時,應通報進用單位。進用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為下列處置:

(一)緊急救護措施:立即協助社工人員急救、搶救與必要之消防、封鎖、報警及送醫等緊急措施。

(二)責任通報:於知悉事件起二十四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身安全前臺通報」頁面完成通報,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公文等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主管機關。

(三)移送檢察機關: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復原措施:

1.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必要協助。

2.調查人身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原因,檢討改進服務流程、品質及防護等相關措施。

3.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法律上之相關協助。

4.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及撫卹等事宜。

5.提供就醫診療,或視情況提供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召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

(一)社工人員發生重大危害事件。

(二)為檢討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或網絡合作方式。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遴選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社會工作與犯罪防治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社會福利機構督導或主管職務二年以上之人員。 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會議決議,請進用單位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提出人身安全維護報告;執行不力者,並得請其改善。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轄管之進用單位辦理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