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難救助申請,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政)課提出申請。
(二)急難救助協助對象:
1. 本市市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本市市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之本市市民,失業、失蹤、入營服役、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