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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應符合哪些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3,304元、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4,230元

(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5,0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353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四)網站連結:

l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