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3,304元、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4,230元)(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0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353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四)網站連結: l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3,304元、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4,230元)
(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0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353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四)網站連結:
l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