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 (本市110年度為1萬9,956元、111年度為2萬1,345元)。(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530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四)網站連結: l 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
(本市110年度為1萬9,956元、111年度為2萬1,345元)。
(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530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四)網站連結:
l 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