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補助申請,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政)課提出。
(二)補助對象: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獲其他機關(構) 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 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三)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全戶賦稅資料
3.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4. 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5.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6. 委託書、授權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檢驗費明細清單、非指定特殊材料明細清單、非指定病房證明書、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