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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確定當社會役了,請問要如何在臺南市服務?

為推動役男返鄉服務,貢獻所學回饋鄉里,彰顯替代役服務效能,內政部特訂「一般替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各役別需用機關依役男志願辦理戶籍地分發,儘可能以戶籍地分發服役為原則。
1.分發作業原則:需用機關應依下列事項順序辦理役男服勤單位(處所)分發作業。
I.家庭因素: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並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II.特困條件: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III.山地、離島及花東地區優先分發:需用機關得依業務需要,針對山地、離島及花東地區之服勤單位(處所),以役男戶籍地或結合專長條件規劃辦理。
IV.未符合上開條件者,由需用機關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役男志願選填服勤單位(處所),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1).以戶籍地之役男優先分發;逾額時,依訓練成績高低比序;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其志願或訓練成績賡續辦理分發作業。
 3).分發成績之計算,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2.其他注意事項:
I.戶籍地係指役男戶籍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準。
II.山地地區係指行政院核定之山地鄉(含山地原住民區)。
III.離島地區係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IV.需用機關因勤務需求,得區分特殊專長類別(如專業證照等)並依本分發作業原則辦理服勤單位(處所)分發。

3.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