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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細工-社會篇

臺南市政府基層扎根廉政工程-廉政細工社會篇(一)

社會局掌理本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職掌範圍包含人民團體、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業務、收容安置本市65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無人撫養之低收入戶老人、辦理長期照顧業務及社區照顧關懷業務、辦理轄內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等事宜,上述各項業務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如公務員利用職權上機會與業者勾串,將嚴重影響社會福利制度成效,實有防制作業流程中風險違失發生之必要,茲將社會局業務相關弊端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編號:1050601
類型名稱:審核委外契約違反法令圖利業者及收受不正利益
老人福利機構之屬性為提供老人居住之住宅,僅提供老人租賃居住服務,不得辦理養護及長期照護業務。但某政府機關公務員因長期與業者交好且接受招待至大陸旅遊多次,因此對於業者違法經營養護及長期照護業務視而不見不予裁罰。且為配合業者增設養護業務之要求,於召開「委託經營第一次評選會議」中,違反法令及內政部之函示,修正服務項目加入養護及長期照顧等福利服務暨提供老人居住安養、養護照顧之高利潤業務項目,明顯圖利業者。分析弊端態樣因素主要為公務員與業者交往關係過於密切,對於違反老人福利法或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之規定裁罰毫無公平標準,此舉亦會影響後續業者對於老人機構履約品質,如透過事前建立採購招標流程之控管,履約期間並加強外部監督查核機制,應可降低此類案件發生之風險。
 
類型編號:1050602
類型名稱:事前洩漏招標文件內容於得標廠商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招標文件之內容於公告前應予以保密。但某政府機關公務員為使特定業者取得社福機構之經營權,竟將辦理委外經營招標案所須公告「招標文件」內容之重要依據「某市社福機構委託公益財團法人經營管理甄選須知」洩漏予業者參考討論,使其順利取得標案。因公務員於招標公告前向業者洩密,使業者得以事先瞭解招標內容,並順利取得經營權,此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機制,亦可能發生後續履約之公務員查核監督不作為,進而影響照護履約服務品質。所以對於採購案件遞送宜建立保密措施,且應配合採購稽核小組及審計機關查察採購案件是否符合保密機制,以提升採購案件品質及監督作為。
 
類型編號:1050603
類型名稱:侵占公益團體寒冬送暖發放民眾之關懷金
某政府機關公務員利用代為發放公益團體寒冬送暖關懷禮金之機會,偽刻受關懷戶之印章且蓋用於核銷名冊,表示名冊人員皆有領取關懷金,再將偽造之關懷戶冊1份寄回公益團體完成核銷程序,以此方式侵占該款項。此弊端分析原因應為慰問金之發放未訂定監督機制,業務分配不當及未有後續抽核機制,使不肖公務員有可趁之機,順利侵占補助款,損害到本應被關懷者之權益,因此訂定代辦各公益團體之三節慰問金發放監督機制,將關懷金之賸餘款繳還公庫或返還捐贈者,並於事後查核確認,可有效降低弊端之發生。
 
類型編號:1050604
類型名稱:未依法審核生活扶助補助款資格
負責生活扶助補助款資格案件之公務員如與申請人有應迴避之事由,卻無相關迴避禁止之切結規定及申請人提出申復之案件亦無建立輪分制度,由同一承辦人處理,會有監督機制不足情事,可能會發生生活補助資格核定不實之弊端。位於某區公所公務員於受理民眾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業務時,明知該案件里幹事調查結果認定「案主因不動產超出每人新臺幣五萬五千元之限制,不予續列低收入戶」,且由社政課長、區長批定在案。後該民眾以其「目前沒有工作,生活確實困難,銀行存款剩二萬餘元」為由,提出申復,但該位公務員未先知會調查員複查,竟盜取其放置抽屜內之職章,盜蓋於調查員欄位處,再轉呈給不知情課長審核,依該民眾之財稅資料、不動產合併計算結果,應不得准予核列為低收入戶。但該公務員竟偽造相關佐證資料,使該民眾順利核定低收入戶資格,領得補助款。針對此情需加強主管覆核機制,而社會局就年底列冊需總清查來年資格之舊案,派員逐案查核,加強核定補助資格案件之審核與監督,以降低弊端(或風險)發生機率。
 
類型編號:1050605
類型名稱:偽造各項補助金申請事由詐領補助款
某政府機關曾發生社工督導員連續詐領有關急難救助、社會救助專案及弱勢民眾生活等補助款;其手法通常會以家屬或套用之前承辦過的個案資料,盜用已離職社會工作員之職章偽造印文,在申請事由欄不實記載及在社會局個案紀錄表填載不實資料後,併同變造之各項佐證之私文書,藉此申請各項補助,並藉由提供之帳戶詐得補助款項。本項弊端係因社工督導對所送之申請案件利用行政程序上管控之漏洞,虛列或偽造各項申請補助事由,主管機關就案件未落實審查及後續查核比對之工作,以致於未發現帳戶做假,補助款撥入自己或親友之帳戶,順利詐得補助款。故為避免此項弊端之發生,應增加複查流程監督管理,由各申請項目之業務科人員確認補助款有無核發受補助人,以降低弊端(或風險)發生機率。
 
類型編號:1050606
類型名稱:長期侵占郵局退匯之老人生活津貼
某政府機關公務員藉職務之機會,將應繳回公庫之年度退帳生活津貼金額自郵局提領出來,未依規定繳庫,而予以侵占,連續達3年之久。此類型弊端發生之原因為發放生活扶助津貼之造冊、沖退、領出、繳庫等流程均交由同一承辦人辦理且未執行職務輪調,缺乏監督機制,如遇不肖公務員,由於熟悉作業流程易藉由職務之便而發生侵占行為。因此應定期實施職務輪調,避免員工因熟稔業務而生弊端,並藉交接時,再次檢視與稽查業務流程,且對郵局退匯款項應定期於系統上查核及稽催,並由出納人員儘速收回繳庫,可避免此項弊端之發生。
 
類型編號:1050607
類型名稱:違法進入社政電腦系統核定本不符身心障礙補助資格詐領相關生活津貼
過去因社政資訊系統未設權限稽核監督制度,致承辦人有機會於其所掌管之電腦社政系統內,違法新增自己或他人為身心障礙者資格,並藉此得利。曾有某政府機關約用人員新增本不符身心障礙補助資格之個人資料輸入核發電腦系統內,違法核定身心障礙者資格,並利用此不實身份,除圖得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優惠之利益外,並向戶籍所在地申請生活津貼補助款。分析弊端發生之原因在於申請身心障礙資格流程並未設置雙重覆核機制及未限制社政資訊系統承辦人准駁權限,導致不肖承辦人可順利變造申請者相關資料。目前臺南市已將申請身心障礙資格流程具體透明化,現行制度係由申請人至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至醫院評估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資格條件者則由衛生局送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而各區公所社政資訊整合系統亦需經社會局核准監督,整個流程分由各機關辦理之,應可有效分散風險杜絕弊端情事發生。
 
類型編號:1050608
類型名稱:民間團體虛報計畫內容或以不實發票核銷詐領補助款
民間團體可能會發生同一計畫向多個單位申請(例如同時向社會局、民政或中央機關分別申請),會造成重複核銷問題,或者虛報計畫內容以不實發票核銷詐領補助款,例如某民間團體向某政府機關爭取補助經費,實際舉辦場次較原本計畫場次少,導致補助款還有餘額,該民間團體仍虛報計畫內容已全部完成,並以不實發票核銷。為降低此類風險,應落實案件先期審查及後續對於人民團體活動之稽核監督機制,對於申請補助案件,依抽查案件比例隨時派員抽查辦理情形,並聯合外部監督針對重點查核對象(曾被檢舉、核銷資料常有問題或累計申請多次補助之團體)進行抽查及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