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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1日公告訂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公告日生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1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009D號函辦理。

二、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三、自本法規命令生效日起,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違反事實並經處分確定者,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裁處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外,如涉同法第41條刑事責任者,將移送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檢調機關辦理。

四、旨揭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