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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社會局配合中央疫情防疫策略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證明統一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1.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含)期間須辦理屆期重新鑑定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2. 本局及各區公所已陸續發函通知符合展延身心障礙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有效期限展延註記。另於展延期間身心障礙者可繼續享有相關福利及權益。
  3. 民眾務必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鑑定表,提前至醫院掛號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並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鑑定程序,以免逾期遭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4. 如對身心障礙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向社會局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中心06-2352978或各區公所社會課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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