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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2月1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2822號令廢止

內政部 函

主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業經本部於112年12月1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2822號令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因人民團體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規定,本部依該條文授權規定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2. 另「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立案證書之尺寸、花邊,以及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等規定顯已不合時宜,為簡政便民,本部業依人民團體法第66條授權已另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3條予以規範,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