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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3條附表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5日衛部救字第1121362899C號函辦理。


二. 因應數位時代線上學習趨勢及增進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可近性,衛生福利部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表之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積分上限為四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