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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定社會工作師法執業登記相關事項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日衛部救字第1121361590號函辦理。
2.有關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相關事項如下:

(一)執業登記:
1.依據社工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社會工作師應於到職日起30日內申請執業登記,始得執業;在職中社會工作人員考取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亦應於證書核發日起30日內申請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2.執業執照生效日,溯至申請日(掛號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餘以機關收文日為申請日);逾上開30日後始申請者,執業執照自核發日生效。

(二)執業執照更新:
1.依據社工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2.依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

(三)支援報備:
1.依據社工師法第13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應於支援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援報備,並應載明支援起訖日。
2.每次支援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期滿如需繼續支援,應於期間屆滿前重新申請備查。

(四)變更行政區:社會工作師依社工師法第11條規定,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應自新單位到職日(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並向變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