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委託旨揭協會辦理專業服務案,並依「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代為收取規費,該規費既屬衛生福利部之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繳費單位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0126458A號函辦理。
一、衛生福利部委託旨揭協會辦理專業服務案,並依「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代為收取規費,該規費既屬衛生福利部之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繳費單位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0126458A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