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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辦理「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委託專業服務」相關事宜

一、衛生福利部委託旨揭協會辦理專業服務案,並依「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代為收取規費,該規費既屬衛生福利部之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繳費單位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20126458A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