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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惟視訊會議仍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

內政部111年3月29日台內團字第1110280415號函釋

 

主旨:補充釋示本部110年7月9日台內團字第1100281282號公告,有關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面解除第二級警戒止,其於未公布警戒分級期間之作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本部前於旨揭公告敘明,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為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並為利團體及合作社於疫情期間順利推動會務及社務,自110年7月13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面解除第二級警戒止,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惟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
  2. 指揮中心於111年2月24日宣布,因近期國內疫情趨緩且Omicron變異株特性與以往病毒株不同,自3月1日起將視疫情狀況每月檢討調整防疫措施,以取代既有之警戒分級標準。考量指揮中心現已不再公布警戒等級,且實體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具有高度傳播風險,為避免社區感染再度擴大,爰補充釋明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惟視訊會議仍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
  3. 另本部原於108年8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80050300號函及109年3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90280564號函規範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之理監事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前,應於章程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惟於防疫期間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倘前未及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修正章程,亦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之作法,仍持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