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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社注意:自110年11月2日起,取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之限制。

內政部110年10月29日台內團字第1100282179號函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0月28日公告,自110年11月2日起,取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之限制,請轉知並輔導貴轄各級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社,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