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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保險,其個人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核算,並非以投保薪資核算其個人工作收入

依據內政部於101年2月23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101198號令規定: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者致不能工作範圍第二點第一款:「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是以,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參加勞保局相關職業保險者,社會局曹愛蘭局長表示,本案係屬中央權責,將協助與中央溝通反應。
依據內政部100年7月19日台內社字第1000119268號函指出,針對「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者致不能工作範圍」適用疑義釋示略以,民眾投保相關職業保險如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等,針對參加職業保險而未實際從事工作者,於申請社會救助時倘無視其虛偽投保狀態,而依其實際工作情形認定為無工作能力,將導致當事人因無工作能力享有社會福利給付,又以有工作能力加保且享有相關職業保險給付,顯有矛盾,亦有違政府資源配置之公平原則。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依據中央的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其若已就業,則工作收入依下列順序核算:(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再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再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惟其若未就業,則依基本工資核算(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再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
如果一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已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其投保薪資為20,000元,當其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時,且並未就業,其工作收入係以10,329元核算(即基本工資18,780元*55%),並不會以其投保薪資20,000元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