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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

主旨:天然災害救助
內容:
*申請條件:一般市民。
*內    容:
  1.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因災害受傷,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確定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2. 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發給之救助金應命具領人繳回。
  3. 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4. 安遷救助: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下述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5. 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6.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室內因土石流入侵,自住屋室內樓地板起算高度達30公分以上或面積達1/2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土石流救助。
*洽辦單位:戶籍地區公所

附件: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