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天然災害救助
內容:
*申請條件:一般市民。
*內 容:
1.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2.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3.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4.安遷救助: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下述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一)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5.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洽辦單位:戶籍地區公所
附件: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