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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4月8日蔡旺詮議員召開記者會所提問題,社會局提出說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4月8日蔡旺詮議員召開記者會所提問題,社會局說明如下:
    首先,有關低收入戶每年免徵房屋稅,係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字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準此,凡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低收入戶,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房屋,可檢具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經稅務局審核後免徵。
    其次,為維護低收入戶之權益,社會局自102年3月8日接獲稅務局函文告知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之依據,即於102年3月13日以南市社助字第1020224022號函,請各公所協助公告轉知本市低收入戶民眾得申請免徵房屋稅事宜。
    另考量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越二個年度,而低收入戶須每年年底審核次年是否仍具低收入戶資格,因此,自103年起由社會局於4月上旬提供最新低收入戶名冊予稅務局,由稅務局發出輔導函提醒符合資格民眾,向稅務局提出免徵房屋稅之申請。且由於低收入戶之資格乃由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審核,本局將協請各區公所於函發民眾低收入戶核定函時,配合稅務局夾送低收入戶得免徵房屋稅之宣導DM,以強化本項權益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