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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5月12日上午王錦德議會質詢低收入戶申請民眾,其土地(不動產)如為公園用地及因病無法工作期間之工作能力認定,卻因此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問題,社會局提出說明

有關5月12日上午王錦德議會質詢低收入戶申請民眾,其土地(不動產)如為公園用地及因病無法工作期間之工作能力認定,卻因此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問題,社會局說明如下:
    有關民眾名下有經劃定為公園或道路用地者,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規定重點,主要視該土地是否產生經濟效益而定,如低收入戶申請人持有本府都市發展局已劃定該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即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之證明資料,可就個別案件於實地會勘、並了解其是否確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後,即可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另外,關於低收入戶申請民眾倘其家戶應計算人口範圍內有罹患嚴重傷病,經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其因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得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無工作能力認定。
   社會局表示:倘民眾礙於法律規定而無法申請符合低收入戶,惟確有經濟陷困之情事,仍可至本局永華及民治行政中心、及全市7個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尋求協助,本局人員將評估民眾需求後再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