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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3歲女童掉落案社會局處理作為,社會局說明

  有關本市3歲女童自住家掉落案,社會局於11月18日接獲通報,已立即派社工員訪視調查,經確認該童家長確實將女童獨留在家,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後續社會局將依同法第102條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9小時,藉以提升家長對於幼童之照顧知能。

  社會局表示,本案後續將由社工員持續訪視服務,並提供照顧者居家安全檢核手冊及嬰幼兒照顧注意事項教育等,並追蹤女童受照顧狀況。

  社會局表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觸法者將依同法99及102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到1萬5,000元以下罰鍰或強制性親職教育4-50小時。社會局也在此呼籲,年幼的孩子對於危險環境沒有自主能力,父母外出最好能將孩子帶在身邊,或委託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切莫將幼童獨留家中,以免發生意外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