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對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係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以個人為申請對象,對於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及同戶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之動產、不動產及收入均需納入併計審查。臺南市於108年進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注意事項」修正,回歸中央社會救助法規審核規定,並分2年2階段實施,以降低對身障者的影響與衝擊。實施後確有原已受補助之女性身心障礙者,因其直系血親之動產、不動產收入併計而影響其生活補助,為協助其生活需求,社會局將於本次年度審查後彙整受影響之原已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研提專案補助方案予以扶助。
社會局指出,臺南縣市合併後,考量因原臺南縣、市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規定有所不同,基於避免弱勢身心障礙者因縣市合併後生活突發衝擊,因此合併後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規定均寬於中央社會救助法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規定。目前六都之中,僅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規定寬於中央法規,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不論申請人為男性或女性,各申請人均需納計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之動產、不動產等收入併計審查,以為公允。
社會局表示,為落實黃偉哲市長「照顧弱勢優先」之施政理念,針對因應本次審查規定之調整,而導致原領取身障補助者生活陷困,社會局將研提照顧補助專案,針對原符合領取身障生活補助條件者,給予專案扶助,讓身心障礙者能安心過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