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報載台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將計入娘家財產爭議一事,社會局表示,臺南市縣市合併後,因原臺南縣、市對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審核規定有所不同,社會局依身權公約施行法規定全盤檢視法規後,發現「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注意事項」內容有牴觸身權公約「不岐視」及「男女平等」等原則,進而研擬修正身障審核注意事項之名稱及條文,除將有限資源運用於扶助經濟弱勢身障者外,也積極回應身權公約(CRPD)及性別平等之精神。
社會局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與社會救助法規定,身障者生活補助對象均應列計申請人之配偶及一等直系血親,其家庭應列計人口包含申請人之配偶、父母與子女;但如以男性身障者申請生活補助為例,列計對象並未包含配偶之父母,意謂不會列算申請人配偶之娘家財產。
社會局強調此次身障生活補助審核注意事項之修法,是因應身權公約及性別平等而必需做出審核調整,並非審計機關所提審核意見。台南市身障生活補助回歸社會救助法,對經濟弱勢者仍保有彈性處理原則,今(109)年11月進行社會福利總清查會議中,社會局已請各區公所於審核身障者生活補助時,如發現未能符合請領資格者,依其實際生活陷困情形,積極引用社會救助法特殊審核相關規定予以審核,或是媒合民間資源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