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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社辦理集會活動請務必依據「COVID-19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落實防疫措施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100280149號
 

主旨:貴轄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社近期倘有辦理集會活動計畫,請務必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進行評估、訂定防疫應變計畫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部前於109年12月10日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667號函請貴機關轉知並輔導所轄人民團體及合作社,配合於召開會議或辦理業務活動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時,應配戴口罩並依據因應指引進行風險評估及制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且落實衛生防護等防疫準備與措施,先予敘明。二、年節期間向為各級人民團體與合作社召開會議、討論團體事務之高峰期,惟鑑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極為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月19日呼籲,主辦單位若無法於活動前嚴格執行完整評估,並規劃完善之防疫配套措施,則強烈建議取消或延後舉辦。貴轄人民團體及合作社近期倘須辦理集會活動,請依據指揮中心上開指示辦理,並加強防疫作為,以避免國內疫情進一步擴大。
三、旨揭指引最新修訂日期為109年11月29日,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保持社交距離」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項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_afAfKlDIk9aNpDdg_36lg)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