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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5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一般志工保險 投保資訊

【本案承保期間自115年4月25日24時至116年4月25日24時止】


有關本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相關內容如下:

組別-項次


1-1每人年保費100元

  1. 死亡或失能,最高理賠新臺幣100萬元。
  2. 醫療給付(不含骨折未住院):實支實付限額最高新臺幣3萬元。
  3. 住院治療:日額新臺幣1,000元(高90天)。

1-2每人年保費200元

  1. 死亡或失能,最高理賠新臺幣300萬元。
  2. 醫療給付(不含骨折未住院):實支實付限額最高新臺幣3萬元。
  3. 住院治療:日額新臺幣2,000元(高90天)。

備註:據點可依需求擇一組別投保。


  • 承保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對象: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之志工,非具有上述資格者不得為承保對象
  • 此方案屬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無年齡限制。註:適用機關包含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直轄市、各縣(市)議會。

本案保險範圍為「執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

  • 被保險人於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時,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失能、需要診療或住院治療者。
  • 被保險人參加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業務相關教育訓練、表揚活動及臨時性活動支援等。

投保注意事項:

  • 每一要保單位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最低被保險人數為5人。
  • 為保障被保險志工權益,請各據點務必落實輪值期間志工本人確實簽到退。
  • 如因本案保險發生任何糾紛,應依民法、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本局不涉入處理。

理賠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意外事故後,在保險契約約定之時間內,將必要文件準備齊全,並填寫保險理賠申請書交付公所承辦人,俾利本局通報保險公司。
  • 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被保險人自理賠請求日起,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有關要保單位投保、志工加退保、傷害理賠等,請依相關檔案下載辦理。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據點)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以確保志工執勤安全,並保障志工權益,以杜爭議。


依據「臺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第3項第4款規定,本局補助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志工保險費用每人每年新臺幣500元為限。受補助業務單位除參與本案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外,另可自行尋找保險公司加重保險額度辦理。並請各要保單位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


未參與本案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單位,可自行尋找保險公司辦理,提供以下資訊供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參考運用。


衛生福利部彙整「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及「高齡意外事故保險」相關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show/9naaP07)公告專區─最新消息


本案聯絡人:余小姐,聯絡電話:06-293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