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計畫: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實物愛心銀行合作計畫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
合作分行之設施設備費:補助招牌(L型燈箱、佈告欄、形象牆、廣告展架等)、條碼掃瞄機、電腦、印表機、層架。
四、申請期間:
即日起截至112年10月31日,寄送至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實物銀行收),並以郵戳為憑。
五、資格條件:
(一)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六、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局計畫需求內容(如範本格式),含預計設置之場地規劃,函送合作計畫至本局進行整體評估審定檢具公文、計畫書及申請補助切結書提出申請。
(二)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方式:申請案件由本局逕以書面資料審核。
八、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單一分行最高補助5萬元(非首次設置之合作分行,如該項設施設備曾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九、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總預算新臺幣30萬元。
十、受理單位及窗口:社會救助科 06-2995686、06-2995805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