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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2年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臺南市112年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服務對象: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及家人。


三、補助廠商資格條件:經本市合法立案,並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之組織或機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依法立案之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四、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新增型):

(一)第一次遴選(佳里大區、新化大區):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2月6日下午5時(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

(二)第二次遴選(新化大區):112年3月7日起至112年3月25日下午5時(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


五、計畫執行期間:

(一)延續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二)新增型: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六、全案預算金額:13,660,723元。


七、審查方式:依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

(一)初審:主辦單位審查提案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經初審合格者,另行文通知參加複審。

(二)複審:召開遴選會議審查,由提案廠商現場簡報。


八、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150萬元。

    (二)獎助項目參照「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所訂基準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