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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2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臺南市112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一、鑑於我國近年來人口快速老化,預防失智者可能遭遇的家庭與社會不便,健全本市之失智者長期照顧服務系統,臺南市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佈建臺南市失智照護服務據點,以及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二、公告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前(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備文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函送。


三、計畫執行期間:

(一)延續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二)新增型: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最遲應於112年6月30日前開始提供服務。


四、全案預算金額:63,916,494元整。


五、資格條件:

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一)合法立案之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機構 團體、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

(二)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地方政府報備成立十年以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表揚獲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一)本市合法立案且有開設神經科、精神科之醫事機構。

(二)考量提供失智者及其照顧者服務之延續性及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11年所核定延續型單位仍可向本市提出申請,不受前項限制。


六、審查方式: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依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失智據點活動費:依服務時段之活動人數,按次獎助失智據點服務費。補助參與活動滿10人偏遠地區滿5人以上之服務時段每次補助1,650元每日連續辦理2次服務時段,且辦理共餐者,該2次服務時段活動費合計補助提高至3,800元其中共餐費用係酌予補助惟辦理 照顧者課程原則不提供共餐活動不補助共餐費用。

(二)失智據點量能提升費:獎助項目包含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及管理費,依服務時段情形獎助:每服務時段每月平均服務人數為6人至15人每服務時段每月補助5,000元失智據點量能提升費,補助金額依辦理情形覈實補助;每日連續辦理2次服務時段,且辦理共餐者,該 2 次服務時段失智據點量能提升費,每時段每月補助5,500元。每服務時段每月平均服務人數5人以下,不予補助經核定辦理之服務時段,如遇國定假日未辦課,維持補助失智據點量能提升費 惟執行單位自行停課,則按比例扣減是項費用。

(三)112年確診個案之個案管理費:極輕度或重度個案(1,800元)、輕度或中度個案 (3,600元),協助就醫並完成確診,新收個案6個月內完成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倘個案未有主要照顧者,則免進行評估,並支付個案評估費用,新收個案則隔6個月再進行一次個案及主要照顧者評估(不含延案);倘個案未有主要照顧者,則免進行評估,並支付個案評估費用,按月提供諮詢服務時間核予。

(四)轉介服務費:轉介個案至失智據點接受服務:係以轉介確診失智個案至失智據點,轉介日之後該名個案至少有一筆認知促進或緩和失智課程上課紀錄者,每名轉介個案補助轉介服務費200元。


八、補助項目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112年7月7日前送達,112年1月至6月份原始支出憑證、收支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系統核銷表單及相關核銷文件至甲方辦理第一期核銷作業。112年9月8日送達,112年6月至9月份原始支出憑證、收支明細表、支出明細表、領據、系統核銷表單及相關核銷文件至甲方辦理第二期核銷作業。112年12月15日前送達,112年9月至12月份原始支出憑證、收支明細表、支出明細表、領據、系統核銷表單及相關核銷文件,辦理核銷及結報作業。

(二)113年1月4日前完成系統核銷申報並列印明細表核章與期末成果報告1份(含光碟電子檔)送達甲方,如有賸餘款、或超額核銷經費,待審核後開立繳款書辦理繳還作業


九、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