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於下列機構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陪伴者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
- 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主管機關認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認可或委託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二、申請期間
於前一年度12月15日前送本局彙辦。
三、資格條件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
- 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主管機關認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認可或委託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送申請計畫書,並於社家署補助計畫申辦資訊網上傳機構申請表件及相關資料,由本局審核。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 辦理日間服務者以身心障礙者住家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九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 辦理住宿服務者以身心障礙者返家及返回機構所需車資(以客運或火車票價計算)申請補助。但每人每年不得超過四十八趟(返家及返回機構為一趟),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陪伴人一人申請。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
六、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七、聯絡方式:
身心障礙福利科承辦人:張小姐、楊小姐
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175
傳真電話:06-2983202
地址:70801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