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
- 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主管機關認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認可或委託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二、申請期間
於前一年度12月15日前送本局彙辦。
三、資格條件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
- 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主管機關認可提供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認可或委託服務身心障礙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送申請計畫書,並於社家署補助計畫申辦資訊網上傳機構申請表件及相關資料,由本局審核。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申請單位應以申請時年度最近月份之實際服務人數及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資格為計算基準,檢附相關表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計畫。
(二)經主管機關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等之機構,每人每月服務費補助金額增加百分之十;乙等之機構,每人每月服務費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停止補助。但經輔導限期改善並獲複評通過者,自複評通過之次年度始得提出申請,每人每月服務費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前開評鑑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評鑑指標及實地訪評人員資料庫遴聘委員辦理評鑑結果為優等以上者,始能申請服務費加成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各別機構核定床數及人員進用情形,最高約新臺幣1,016萬元整(以111年度為例)。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分機8175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