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補助下列對象辦理,且曾辦理精神障礙者相關支持性服務經驗者。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補助項目: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度「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3月12日。
三、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審核。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和申請單位召開本計畫審查會議,經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於預算金額下優先核定。
四、核定家數至多4處(以113年賡續辦理者優先補助)。
五、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17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