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提升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維護服務使用者受照顧權益,本計畫將透過機構邀請外聘督導,以固定方式督導機構人員,及獎助機構辦理正向行為支持訓練課程,促進機構交流互動,邀集鄰近區域機構共同參與,強化本市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人員知能,提升機構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品質,穩定機構服務量能。
二、補助對象:
(一) 固定專業督導補助項目:本市20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 直接服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課程:本市20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固定專業督導補助項目:預計獎助2家,每一服務單位計新臺幣3萬元整為限,含外聘督導出席費(最高補助10場次)及業務費(最高補助5,000元)。
(二) 直接服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課程:預計獎助4家。
1.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
2.業務費:
(1)場地租借費:以租用機構外場地為限,如承用機構場地不予補助。
(2)講師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付。
(3)印刷費:每學員最高補助50元。
(4)餐點費:每學員最高補助100元(實支支付)。
(5)行政管理費:補助茶水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元整)、文具費、郵資等(實支支付)。
四、辦理方式:
(一) 固定專業督導補助項目:
1.辦理項目:至少邀請1位固定督導提供機構人員至少6次督導,辦理最多10場次,其餘場次可依不同實務需求另聘督導。
2.督導內容:請依機構特性及需求選擇3項外督主題:包含最近1次評鑑委員建議事項、針對機構內部專業服務(如:針對服務對象有性議題,機構如何處理或針對走失案件及預防等)、老化服務、個別化服務計畫撰寫、嚴重情緒行為輔導、用藥輔導、性別平等及性教育、正向行為支持、責任通報、服務去機構化或社區調適執行可能性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督導內容。
3.如有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經費,不得再以相關主題重複申請本局經費,應優先使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費。
4.外聘督導應具備資格,並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1)專業服務督導需與督導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任職於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機構。
(2)用藥輔導督導需已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藥師類科考試,並取得藥師證書者。
(二) 直接服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課程:為促進鄰近機構交流互動,請邀集或開放鄰近機構一同參與課程,參訓人數須達50位以上。
1.正向行為支持訓練課程:課程大綱需包含認識心智障礙者情緒行為議題與正向行為支持模式、行為的診斷與評估、正向行為支持的服務模式與技巧、因應情緒行為議題的工作流程與安全措施,每堂課程時數皆為3小時,共12小時(如附件1),師資資格皆須符合推薦講師名單(如附件2)。
2.身心障礙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辦理3小時身心障礙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不含性騷擾及性侵害預防與處理課程訓練)。
(三) 應備文件:
1.固定專業督導補助項目:
(1)申請公文。
(2)申請計畫書,請依所附計畫書大綱格式擬定,申請計畫書內應針對機構工作人員個別或實務需求,規劃每次督導主題及內容等,以厚植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能力,包含:辦理目的、辦理方式、預計邀請督導名冊(含姓名、現職、專長領域、經歷年資等佐證資料)、甘特圖、預期效益等。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經費概算。
2.直接服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課程:
(1)申請公文。
(2)申請計畫書,申請計畫書內容應針對機構需求辦理相關課程規劃,包含:課程名稱、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日期、邀請講師名冊(含姓名、現職、專長領域等)、參訓對象及人數、邀集鄰近機構名單、課程內容、預期效益等。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經費概算。
五、經費核銷:
(一) 請於計畫執行完後15日內(含例假日),檢附核定函表、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其中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督導及受督導名冊或簽到表、辦理日期及課程主題、辦理成果(應檢附各場督導紀錄且文末應有督導親簽)、照片、成效分析等並裝訂成冊。
(二) 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辦理核銷作業,備妥領據、成果報告及核定函影本,並檢附收支明細表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核銷切結書辦理核銷。
六、申請期限:本次為第2次公告,本次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20日至114年3月19日止,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輔導日期:計畫審核通過函復受補助機構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八、受獎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 受獎助單位應配合本局查核、監督事宜。
(二) 計畫經本局核定後,需依計畫辦理,受督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 需變更計畫內容等(如授課日期、地點、師資、場次等),請事前一週報經本局同意。
(三) 受獎助單位需使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於文宣、講義等相關露出。
九、經費來源:由本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後即停止獎助。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