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 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 社會教育機構。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二、補助期間
111年1月1日至111年 12月 15 日止
三、資格條件
- 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 社會教育機構。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審查方式:
- 申請承辦單位應依本計畫及需求統計調查結果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 (含經費概算表)送本局審核。
- 方案所聘講師應具有相關學經歷、專業證照或執行相關方案等經驗。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每一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並依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審查核定通過之民間團體家數而定,每一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