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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社區式身心障礙服務銜接長照獎助計畫」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3. 前開補助對象以本市機構、團體為優先,全國性團體次之。

二、補助期間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三、資格條件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3. 前開補助對象以本市機構、團體為優先,全國性團體次之。

四、審查方式

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報送111年度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請詳細羅列各項目,並包含預估新設據點之費用)申請經費。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A.承辦單位:

(一)專業服務費:

  1. 每一承辦單位最高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名;每月補助新臺幣3萬4,916元整,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新臺幣1,995元整、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新臺幣1,995元整,專科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新臺幣1,995元整,執業登記加給增加新臺幣3,990元整;但執業登記加給與社工師證書加給,不得重複補助。(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1次,增加8薪點(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7階。

(二)教育訓練費: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三)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本案所購置設備請確實依核定項目執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於該設施設備適當位置黏貼財產標籤;接受中央補助之設施設備,請標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字樣,全額接受本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之設施設備,請標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和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以供查核;核銷時應檢附財產(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2年以上)/非消耗品清冊及設施設備照片(近距離拍攝標籤黏貼於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並於財產/非消耗品清冊備註說明經費來源)。

(四)業務費:每一承辦單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項目含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器材租金、維護費及雜支。

(五)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者,得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六)專任家托員連續服務年資達3年者,每年加發新臺幣1,600元。

B.家庭托顧服務據點、服務使用者

(一)照顧服務費:依障礙程度補助(輕度每人每日全日托以新臺幣760元計、中度以新臺幣880元計、重度以新臺幣960元計、極重度以新臺幣1,040元計;半日托輕度以新臺幣380元計、中度以新臺幣440元計、重度以新臺幣480元計、極重度以新臺幣520元計);民眾自負額度採定額負擔(不分障礙程度,一般戶全日托每人每日負擔新臺幣190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未達2.5倍者,負擔新臺幣114元、低收入戶免負擔)。

(二)交通費:補助受照顧身心障礙者或承辦單位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交通車油料費(每名個案擇一補助):

  1. 受照顧者交通費:以身心障礙者住家與托顧家庭之距離為計算標準,5公里以外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40元。
  2. 交通車油料費:補助承辦單位提供復康巴士或交通車接送之油料費,須檢據核銷。

(三)家庭托顧住所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含服務空間之無障礙環境改善(例如:衛浴設備之防滑措施及扶手等裝備),每一住所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一住所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四)保險費:含家庭托顧住所公共意外責任險、家托員與服務使用者參與社區活動之意外險,每一托顧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未提供托顧服務不予補助。

(五)照顧困難個案服務加計費:收托個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每一個案全案全日托一日加計新臺幣200元,半日托一日加計新臺幣100元,加之費用免計部分負擔:

  1. 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或植物人。
  2. 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者。
  3. 身心障礙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記(腦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傷者:S14、S24、S34)、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21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
  4. 有管路(或傷口、燒燙傷)之身心障礙者。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約640萬6,345元整(111年補助)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8258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