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且組織章程中明訂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
(三)前開獎助對象以本市機構、團體為優先,全國性團體次之。
二、補助項目
(一)專業服務費
(二)業務費
(三)開辦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
(四)交通車費
(五)服務處遇費
(六)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申請期間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審查方式
預計設置區域申請單位超過1家,將由本局承辦科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專業服務費
- 專任生活服務員: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2 萬6,000元,共13.5 個月。
- 專任教保員: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3萬元,共13.5 個月。
- 兼任社工員: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1萬7,458元,共13.5個月。
(二)業務費:每年最高獎助53萬元。
(三)開辦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新申請單位最高獎助40萬元。
(四)交通車費:新增據點獎助一輛附升降設備車輛新臺幣110萬6,000元(交通車購置費、租車費及個案交通費三者擇一獎助)
(五) 服務處遇費:依每月實際提供服務人數為獎助計算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整。
- 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保員之薪資應至少達每月3萬1,000元以上及生活服務員之薪資應至少達每月2萬7,000元以上,得全額獎助獎助服務處遇費,其中任一人未達該標準者,僅獎助獎助服務處遇費之50%。
- 服務提供單位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獎助服務處遇費80%,至多獎助3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不予獎助。
- 提供服務單位設置滿3年,每月提供服務人數仍無法達10人,每月減半獎助服務處遇費。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2,039萬7千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8258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