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中央補助案
一、補助對象:
a.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b.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二、補助項目:專業服務費(社工、教保員)、開辦設施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房屋租金、專案計畫管理費、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服務處遇費、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
三、申請期間:
新增據點單位: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15日止。
四、審查方式:預計設置區域申請單位超過1家,將由本局承辦科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專業服務費:
(1)社工員服務費:專業人員服務費:每一服務據點得視服務績效,最高補助一名社會工作人員。
(2)教保員服務費: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三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一仟元 。
(二)開辦設施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開辦設施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補助與辦理日間作業設施相關必要:開辦設施設備費及空間修繕費:補助與辦理日間作業設施相關必要之設備 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及空間修繕費,補助開辦以第一年為限,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房屋租金:依各縣市城 鄉差異訂定補助額度級距,每一服務據點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五仟元。
(四)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五)服務處遇費:補助金額視每一服務據點之實際服務人數,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核算。
(六) 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補助服務據點提供交通車接送之油料費,每一據點最高補助每月六千元,需檢據核銷。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466萬5千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8258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