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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地方補助案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地方補助案

一、補助對象:賡續補助111年度接受補助之單位。

二、補助項目:專業服務費(社工、教保員)、社工專業晉階、人力穩定獎勵、房屋租金、行政管理費、服務處遇費。

三、補助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審查方式:賡續補助111年度接受補助之單位,直接續予補助。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專業服務費:

(1)社工員:

a.每月補助新臺幣34,916元及年終獎金1.5個月(須當年度12月1日仍在職者,以平均投保薪資按在職月份比例核實支給),不含公提勞保、健保及勞退,投保級距不可少於補助額。

b.社工專業加給:

(1)具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每月加給新臺幣3,990元。

(2)具有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加給新臺幣1,995元。

(3)晉階加給:為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自111年起考核通過者,次年晉1階,每月加給新臺幣997元。

(4)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基礎,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2)教保員:

a.每一作業設施以補助3人為上限,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1,000元整,及年終獎金1.5個月(須當年度12月1日仍在職者,核實支給,以平均投保薪資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不含公提勞保、健保及勞退,投保級距不可少於補助額。

b.補助金額將依核銷月份服務使用者平均人數(四捨五入)予以核定,服務使用者人數達10人時,核給補助2位教保員,服務使用者人數達16人時,核給補助3位教保員。

c.人力穩定獎勵:為留住專業人才,增進服務專業度,教保員至112年12月1日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連續服務滿3年(含)以上者,給予新臺幣1,600元獎勵。

(四)房屋租金:每一受補助單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0元(含管理費),應加附租賃契約影本並核實支付,倘作業設施設於受  補助之團體或基金會同址,非經分立租賃契約,則不予補助;如未達1個月,則核實依比例給予補助。

(五)每年補助新臺幣12,000元整,是項補助自收案日起補助水電費、郵電費、沖洗印刷費、電腦耗材費、文具費、保全費、建物公安及消防檢查費、雜項用品費、業務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及網路宣導,應加註補助機關名稱及廣告,惟宣導品不予補助)、教育訓練費等。

(六)服務處遇費:依每月實際提供服務人數為補助計算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1,000元整,服務提供單位應優先運用「服務處遇費」以調高教保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等人事費用,若有剩餘,次之可運用於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經費,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保員之薪資投保級距應至少達每月3萬1,000元(含)以上,得全額補助獎助服務處遇費,未達該標準者,僅補助獎助服務處遇費之50%,另服務使用者當月接受服務未滿15日折半支給(以0.5個月計)並請註明接受服務日數,再依符合標準人數與實際服務人數,核實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3,864萬9千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8258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