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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教育訓練補助計畫

11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教育訓練補助計畫

壹、目的

透過辦理各項教育訓練課程來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及應變能力,以維護服務對象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二、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教育訓練注意事項。

參、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

一、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老人福利服務事項。

(二)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三)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老人福利法人,且符合近二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二、補助基準:

(一)每案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上限,依申請單位提出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交通費、餐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費、長照積分認證費用。

(二)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10%以上之自籌款,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及學員收費等。

(三)補助金額依各項訓練課程所列補助標準核定。

肆、申請作業程序、審查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

1.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開訓4週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

2.單位申請案件,最晚辦訓完成時間為115年11月30日。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補助案件之申請,應檢具申請公文、補助計畫書、訓練師資名冊、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後,函送本局核辦。

2.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實施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3.申請單位函送本局之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二、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同一單位以補助2案為原則,分為上、下半年進行申請(2案辦理應間隔1個月以上,且第2案之申請,本局得視受理狀況做准駁),受理順序依申請文件完備時間做認定。

(二)單位申請案件核准補助結果,由本局另以書面通知。不符本計畫規定,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以一次為限。

三、辦訓單位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規定辦理之訓練,皆為實體繼續教育課程。

(二)須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並配合本局查核、輔導、監督事宜。

(三)辦訓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課程及審核學員資格,如因資格審查不實,致受訓對象無法結業者,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四)訓練收費標準:

1.辦訓單位與受訓對象為授課教學的承攬關係,辦訓費用除向本局提出補助外,如實際辦訓費用高於補助款,得向受訓學員收取費用差額,惟補助款與所有學員自付訓練費用之總額,不得大於實際辦訓所需經費。

2.受託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如有收取保證金,應於補助計畫書及招生簡章內說明規定。

3.辦訓單位因故未能開訓者,應全額退還受訓對象已繳費用;因故停訓者,應按未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五)課程出勤考核及證書核發:

1.課程出勤考核:

(1)辦訓單位應設有專責連絡窗口,提供講師與學員訓練期間必要之服務。

(2)受訓學員應準時且全程參與課程;任一堂課有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達10分鐘以上等情形,該堂課程時數不予計算。

(3)辦訓單位製作簽到單並有專人負責管理,供受訓學員於課程上課前親筆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受訓學員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

(4)授課期間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學員出席狀況、查驗身分;如發現代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時數不予計算。

2.結訓備查:

辦訓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14日內,檢具結訓學員名冊、簽到表、滿意度調查分析等相關資料檢送本局辦理結訓備查。

3.研習證明:

訓練期滿由辦訓單位印製、核發研習證明,並應將本局同意備查 日期及文號載明於內。

(六)核銷:

1.辦訓單位應落實學員身分查證,並於簽到表內註記是否為登錄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之長照人員。

2.辦訓單位於辦理結訓備查後14日內,檢具簽到表、核銷清冊、憑證影本、結訓成果報告(內容須包含每堂課程各2張照片)、研習證明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函文檢送本局辦理核銷。

(七)已核定開辦之訓練課程,如因課程需求而有計畫異動,應先經過申請之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核定後,再函文本局辦理變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計畫異動,應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於異動當日向本局承辦人及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告知,並於事後函文本局辦理相關計畫異動變更事宜。

(八)辦訓單位於辦訓期間應維護上課品質,如有任何爭議、陳情事件應妥善處理。

(九)辦訓單位執行本補助計畫,有違反計畫、法令規定或有辦理不善情事,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辦訓單位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因自身因素而取消申請補助者,本局將列入次年申請補助之核定考量因素。

伍、補助訓練對象、課程及基準

一、補助訓練對象:

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且已登錄於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之長照人員。

二、補助訓練課程及內容:

(一)課程內容:

請參考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教育訓練注意事項有關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建議相關課程單元、課程主題及課程內容。

(二)課程師資:

1.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管理、社會工作或福利服務等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

2.大專院校以上畢業且具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目前任職於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機構。

(三)訓練人數及時數:

1.訓練人數:每場次開課人數至少需達30人。

2.訓練時數:

(1)訓練期程最長不超過2個月。

(2)每案開課時數至少需達7小時以上。

(四)成績考核:受訓對象應全程參與課程訓練,始能發給研習證明。

陸、本計畫未及規定之事項,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