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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央補助案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央補助案


一、  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二)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四)  村(里)辦公處。

(五)   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六)  立案之社工師事務所。


二、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三、  補助項目:

(一)   業務費:水電、電話費、活動場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據點承辦單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臨時工資、攝影、茶水、郵資、運費,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等。

(二)  志工相關費用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服)費等。

(三) 辦理據點創新課程(靈性照顧)相關費用。

(四)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

(五)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

(六) 專職人員服務費(限核定服務第三級,每週服務10個時段且每月服務人數達21人以上)。


四、  審查方式:

(一)    業經本局同意正式設置中央補助據點為限。

(二)    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彙報本局辦理審核。

(三)    區公所於收受經費補助核定函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五、  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六、  其他注意事項: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