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教育訓練補助計畫
一、依據
(一)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二) 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教育訓練注意事項。
二、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
(一) 補助對象:
1. 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老人福利服務事項,且符合近二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二 ) 補助基準:
1. 每案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上限,依申請單位提出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交通費、餐費、長照積分認證費用、印刷費、文具紙張費等。
2. 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10%以上之自籌款,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及學員收費等。
3. 補助金額依各項訓練課程所列補助標準核定。
三、申請作業程序、審查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時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時間:
(1)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開訓4週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
(2) 單位申請案件,最晚辦訓完成時間為114年11月30日。
2.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補助案件之申請,應檢具申請公文、補助計畫書、訓練師資名冊、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應備文件(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送審資料)後,函送本局核辦。
(2) 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 申請單位函送本局之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二)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同一單位以補助2案為原則,分為上、下半年進行申請(2案辦理應間隔3個月以上,且第2案之申請,本局得視受理狀況做准駁),受理順序依申請文件完備時間做認定。
2. 單位申請案件核准補助結果,由本局另以書面通知。不符本計畫規定,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以一次為限。
(三) 辦訓單位相關注意事項:
1. 本計畫規定辦理之訓練,皆為實體繼續教育課程。
2. 須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並配合本局查核、輔導、監督事宜。
3. 辦訓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課程及審核學員資格,如因資格審查不實,致受訓對象無法結業者,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4. 訓練收費標準:
(1) 辦訓單位與受訓對象為授課教學的承攬關係,辦訓費用除向本局提出補助外,如實際辦訓費用高於補助款,得向受訓學員收取費用差額,惟補助款與所有學員自付訓練費用之總額,不得大於實際辦訓所需經費。
(2) 受託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如有收取保證金,應於補助計畫書及招生簡章內說明規定。
(3) 辦訓單位因故未能開訓者,應全額退還受訓對象已繳費用;因故停訓者,應按未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5. 課程出勤考核及證書核發:
(1) 課程出勤考核:
- 辦訓單位應設有專責連絡窗口,提供講師與學員訓練期間必要之服務。
- 受訓學員應準時且全程參與課程;任一堂課有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達10分鐘以上等情形,該堂課程時數不予計算。
- 辦訓單位製作簽到單並有專人負責管理,供受訓學員於課程上 課前親筆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受訓學員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
- 授課期間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學員出席狀況、查驗身分;如發現代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時數不予計算。
(2) 研習證明:
訓練期滿由辦訓單位印製、核發研習證明,並應將本局同意備查日期及文號載明於內。
6. 核銷:
(1) 辦訓單位應落實學員身分查證,並於簽到表內註記是否為登錄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之長照人員。
(2) 辦訓單位於辦理結訓備查後14日內,檢具簽到表、核銷清冊、憑證影本、結訓成果報告(內容須包含每堂課程各2張照片)、研習證明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函文檢送本局辦理核銷。
7. 已核定開辦之訓練課程,如因課程需求而有計畫異動,再函文本局辦理變更。
8. 辦訓單位於辦訓期間應維護上課品質,如有任何爭議、陳情事件應妥善處理。
9. 辦訓單位執行本補助計畫,有違反計畫、法令規定或有辦理不善情事,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10. 辦訓單位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因自身因素而取消申請補助者,本局將列入次年申請補助之核定考量因素。
四、補助訓練對象、課程及基準
(一) 補助訓練對象:
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且已登錄於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之長照人員。
(二) 補助訓練課程及內容:
1. 課程內容:
請參考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教育訓練注意事項有關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建議相關課程單元、課程主題及課程內容。
2. 課程師資:
(1)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管理、社會工作或福利服務等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
(2) 大專院校以上畢業且具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目前任職於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機構。
3. 訓練人數及時數:
(1) 訓練人數:每場次開課人數至少需達30人。
(2) 訓練時數:
A .訓練期程最長不超過2個月。
B. 每案開課時數至少需達7小時以上。
4. 成績考核:受訓對象應全程參與課程訓練,始能發給研習證明。
五、本計畫未及規定之事項,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