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9年2月發生疑似保母不當對照顧幼童案,社會局知悉後已立即介入調查,經訪談及調查案件相關人等,認定王姓保母不當對待幼童行為,已明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社會局遂依同法第97條及26-1條處以行政罰鍰及廢止該保母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登記證書。
社會局表示,上開調查係採嚴謹及專業態度,除本局社工員之調查外,社會局亦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行政裁罰討論會議,並引入醫療專家針對傷勢提供建議,所為之行政處分過程皆公正及專業。
該名保母對於本局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向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經訴願委員會認定該保母訴願無理由,於109年10月駁回。該名保母仍不服訴願決定,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2月2日認定本局所為之行政處分並無違誤,故裁定駁回該保母之訴,判決符合本局及社會期待。
社會局表示,臺南市長期以來皆致力捍衛兒少權益,不容許任何兒少受到傷害,對於任何違法情事絕對零容忍,落實保護兒童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