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相關辦法自103年12月1日正式上路,並於即日起開始辦理登記。
一、辦理單位: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二、承辦人員:白小姐、朱小姐
三、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10、6545
四、傳真電話:(06)298-3162、637-0064
五、地 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73001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
六、法規依據及相關說明:
(一)、100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相關辦法自103年12月1日正式上路,並於即日起開始辦理登記。
(二)、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15日以部授家字第1030900692號令訂定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四)、托育人員至托育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事宜。
七、應備文件: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自我評量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九)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文件及相關檔案下載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26條、90條及118條規定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發布令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四)臺南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申請須知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六)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
(七)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
(八)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
(九)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十)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十一)臺南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停止/恢復托育服務申請書
(十二)臺南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開始/結束收托兒童異動申請書